办理登记要求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面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按手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需要的证件和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双人合影彩照3张,结婚登记处也可照相;
5、再婚当事人除以上证件外,还应携带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还应携带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的,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同意一楼看法,身份证,双方户口本,提前准备的结婚登记照
身份证,双方户口本,提前准备的结婚登记照,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