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广东省内,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登记照、居住证。
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的机关为全省各市、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乡镇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确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1、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https://www.gdhy.gov.cn/)
2、粤省事”小程序预约
3、拨打12349民政服务热线进行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