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彩礼最终却没有结婚领证,现在社会这种情况很常见。彩礼钱再加上给付三金等相关习俗,对于一部分人来说,需要花费的金钱不是个小数目。如果彩礼和三金已经给到了女方,但是女方不想领证了,那么彩礼和三金男方能否要回呢?
女方不想领证,彩礼和三金能否要回需要分情况。
1、并未共同生活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须建立在双方期间并未共同生活,最终不能达成结婚目的的情况下。为体现妇女权益保护原则同时兼顾男女双方的利益平衡,理应返还彩礼部分。
2、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或是举办了婚礼等情形
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若彩礼已经为共同生活而使用或者在举办婚礼时等情形下共同消费的,则已经转化为双方共同的无形利益,彩礼给付方难以要求返还。不应再计算损失要求双方彼此承担,只就双方约定的礼金部分支持予以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应归还彩礼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应返还彩礼的情况: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按照风俗习惯来说,一般都是先给彩礼后领证,而且彩礼一般是在订婚的时候给予女方。
男女双方在结婚前会举行一个订婚仪式,告知亲朋好友,两人即将结婚的喜讯,也就代表着女方父母同意两人结婚,男方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会准备好彩礼送到女方家。女方接收彩礼后,两人再一起去领证登记,成为被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夫妻。
【原因】
1、风俗习惯
中国的传统婚嫁习俗一般都是男方先提亲下聘礼,女方同意之后选定日子结婚。演变到现代就是,男女双方先订婚,然后男方给予彩礼,两人领证登记,之后再举行婚礼。
2、保护女方
虽然现在女性的地位在不断的提高,但总的来说女性还是比较容易受到伤害,所以先给彩礼后领证也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
如果男方彩礼和三金已经按照约定给到了女方,那么女方还不领证并且双方想中断这段感情,那么能不能要回可以参照上面的情形来判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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